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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汾商初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邯郸市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商初字第0248号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临沪大道中(北厍沈家港)。法定代表人潘耀,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富根。被告邯郸市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油漆厂路27号2号楼6单元11号。法定代表人牛太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