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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酉法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梁毅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毅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酉法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毅,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毅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底,被告人梁毅购买酉阳县桃花源镇村民梁某某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杨某某等人擅自砍伐林木,2014年1月24日,梁毅所砍伐的部分木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林木材积为10.12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9.146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梁毅在2014年1月11日晚已将部分所砍伐木材卖与他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毅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毅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底,被告人梁毅购买酉阳县桃花源镇村民梁某某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杨某某等人擅自砍伐林木。2014年1月11日晚,被告人梁毅将所砍伐的部分木材以551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同年1月24日,梁毅所砍伐的其余木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林木材积为10.12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9.146立方米。另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梁毅接酉阳县森林公安局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毅退赃款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资质证书及鉴定意见书,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木材检尺记录表,现场勘验笔录、伐桩记录,证人梁某金、梁某某、梁某光、黄某华、黄某廷、杨某某、崔某进、崔某贵、谢某某、饶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向某某的自书材料,酉阳县响铃木业检尺单,银行交易明细查询,酉阳县桃花源镇林业站证明,(2009)酉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缴款书,被告人梁毅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信息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可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毅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毅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毅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滥伐林木及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梁毅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