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12年11月8日因寻衅滋事、盗窃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所外执行。因涉嫌盗窃罪,经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3日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4日经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蓓、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9日至9月30日,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甲、田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先后在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小董家村东北一民房院内的鲁宁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2吨(含水0.67%),价值10151.44元,2012年10月1日上午,上述人员在同一地点盗窃原油1吨(含水0.67%),价值5272.09元;2012年10月3日上午,上述人员在同一地点盗窃原油0.8吨(含水0.67%),价值4217.68元,在准备出院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刘某被抓获,其余几人逃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放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012年10月3日的盗窃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至9月30日,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甲、田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使用面包车先后在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小董家村东北一民房院内的鲁宁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2吨(含水0.59%),价值10151.44元;2012年10月1日上午,上述人员在同一地点盗窃原油1吨(含水0.67%),价值5272.09元;2012年10月3日上午,上述人员在同一地点盗窃原油0.8吨(含水0.67%),价值4217.68元,在准备出院时被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其余几人逃跑。作案使用的面包车已被临邑县公安局扣押。综上,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原油3起,涉案价值19641.21元(其中未遂1起,未遂价值4217.68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3月3日到临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查询单、到案情况说明、德劳决字(2012)第78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临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原油价格及含水证明、鲁宁线输油管段盗油孔统计表、临邑县油区办回收队出具的证明、同案犯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证人宋涛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某辨认同案犯的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放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在2012年10月3日的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阳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田莉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