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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彪 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1071号罪犯王彪,又名王虎兵,男,1975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礼泉县,住礼泉县西张堡镇彭王村*组。因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泾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05月04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王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彪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3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自身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敢于同狱内违规言行做斗争,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积极检举揭发狱内违规违纪行为。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能按时完成作业,各课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吃苦耐劳,遵守劳动纪律,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收发自救器期间,能够尽职尽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能认真检测自救器,确保每一台自救器能正常使用,受到监区警察的大会表扬。四、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共获1244分,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44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彪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3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