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临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丁凯俊与朱忙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凯俊,朱忙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丁凯俊,男,2011年6月10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丁保国,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系丁凯俊父亲。委托代理人陈磊。被告朱忙兴,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凯俊诉被告朱忙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丁凯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凯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凯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丁凯俊已预交),由丁凯俊负担。审 判 长 计 珉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