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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阿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孙荣生与罗志玲、葛茂柯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生,罗志玲,葛茂柯,潍坊市瑞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阿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孙荣生。被告罗志玲。被告葛茂柯。被告潍坊市瑞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北宫西街友爱路北首。法定代表人:罗志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荣生诉被告罗志玲、葛茂柯、潍坊市瑞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在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