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学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学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1576号罪犯张学翠,女,49岁(1964年12月18日出生),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3月20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学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7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4年7月30日以(2004)一中刑减字第25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6年8月10日以(2006)一中刑减字第17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10月30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35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月22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1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24日提出对罪犯张学翠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学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张学翠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学翠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翠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学翠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学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