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行立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宝中行立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体育路东侧营业楼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吕利萍,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4)岐行立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认定为其办理的位于岐山县蔡家坡镇渭北西路渭水明珠6号楼2层房屋抵押登记行为违法,并判令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因该违法登记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相应损失。以上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4)岐行立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红宝审判员 王 青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亚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