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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中刑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品全假释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品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中刑执字第830号罪犯张品全,男,现年34岁,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家住云南省大理市上关镇江尾村委会孝元村*组**号。2012年10月26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张品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2014年5月10日,云南省大理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张品全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品全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严格要求自己,完成各项生产和学习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获计表扬二次,十八大特殊表扬一次。实际服刑时间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品全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时间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品全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张家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