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亳州蜀中药业有限公司与孔令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蜀中药业有限公司,孔令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亳州蜀中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田大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兴全,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孔令敏,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蜀中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亳州蜀中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蜀中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0元,由原告亳州蜀中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文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