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秦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志强、许心然、江苏保利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陈志强,许心然,江苏保利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1号。代表人金毅,行长。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72年10月26日生。被执行人许心然,女,1981年8月1日生。被执行人江苏保利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胡在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志强、许心然、江苏保利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秦商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秦商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向洪航执 行 员  郭曙光执 行 员  吕 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 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