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王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福强与宋凤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强,宋凤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王民初字第50号原告:王福强,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宋凤敏,女,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驻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强诉被告宋凤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凤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