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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霸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和安与李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安,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王和安。被执行人李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借款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霸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东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