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和安与李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安,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王和安。被执行人李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借款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霸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东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