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正执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卫丽与潘家龙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培友,张卫丽,正阳县皮店乡辛寨村民委员会,邹广琪,潘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正执字第305-5号申请执行人邹培友,男,4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卫丽,女,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正阳县皮店乡辛寨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邹广琪,男,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潘加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邹培友等与潘加龙等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加龙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皮店支行账户(账号:000000XXXXX)上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