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行非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3)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昌盛,单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长县行非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星沙镇板仓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亮,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学范。委托代理人李广希。被执行人郑昌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单海燕,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昌盛、单海燕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2014年3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郑昌盛、单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县行非执字第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昌盛、单海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金勇审 判 员 何建军人民陪审员 曹耀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斯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