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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诚慧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诚慧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红菁,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诚慧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光。原告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诚慧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