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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玉强与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强,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曹玉强,居民。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永刚,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曹玉强与被执行人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总额80450元,均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但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本裁定送达后的二十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希林审判员  辛 伟审判员  黄建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