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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樊磊 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1015号罪犯樊磊,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泾干镇大曲子村2组27号。因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以(2010)咸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07月2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樊磊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樊磊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真诚踏实改造。二、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上课能够认真听讲,尊敬老师,遵守课堂纪律,独立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达90分以上。三、生产劳动中该犯被分配在机修二车间从事劳动改造。日常改造中,该犯能够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按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平时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的突出表现,监区于2013年2月让该犯担任机修二分队安全员。期间,该犯能够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协助干部做好各项工作,悉心传授新犯生产技术,纠正新犯不当操作,严把质量关卡,保证产品的合格率。细心的言传帮教极大地提高了新犯的生产效率,激发了新犯的改造热情,受到监区干警的大力表扬。该犯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665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65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樊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樊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磊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9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