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灌杨商初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灌云县图河乡中心小学与灌云县图河乡图河村民委员会、张昌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县图河乡中心小学,灌云县图河乡图河村民委员会,张昌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杨商初字第0156号原告灌云县图河乡中心小学。住所地,灌云县图河乡三舍村街道。法定代表人傅明流,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克卫,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云县图河乡图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灌云县图河乡图河村。负责人于明涛,该村村长。被告张昌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县图河乡中心小学诉被告灌云县图河乡图河村民委员会、张昌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灌云县图河乡中心小学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图河乡中心小学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县图河乡中心小学撤回对被告灌云县图河乡图河村��委员会、张昌林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人民陪审员  金长青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加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