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411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审 判 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清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