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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张虎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明,张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王光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壁,男,汉族。被告张虎,男,汉族。原告王光明与被告张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