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张虎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明,张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王光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壁,男,汉族。被告张虎,男,汉族。原告王光明与被告张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