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玲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玲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934号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洪飞。委托代理人周嬿荷。委托代理人朱国强。被告华玲娣。委托代理人章韵敏。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玲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09年6月至2013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215.40元及违约金5,283.70元。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陈雪琼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嬿荷、朱国强,被告华玲娣的委托代理人章韵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如下事实:2009年5月27日,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香港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上海市闵行区纪翟南路188弄香港花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原告实际管理小区至2013年10月31日止。被告华玲娣系上海市闵行区纪翟南路188弄香港花园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83.53平方米,每月应缴纳物业服务费41.80元。被告自2009年6月至2013年10月31日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现被告主张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无法正常使用电梯而拒付服务费之意见,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可归责于原告,故本院不予采信。但因被告并非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玲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6月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2,215.4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华玲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雪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