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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丽,曾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孙艳丽,女,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代家村被申请执行人曾继刚,男,1961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建设街,申请执行人孙艳丽与被执行人曾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被告曾继刚给付孙艳丽借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650元由本院退换给原告。申请执行人孙艳丽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曾继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