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刑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鲁文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293号罪犯鲁文杰,男,65岁,汉族,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白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鲁文杰犯合同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为罪犯鲁文杰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鲁文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鲁文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