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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党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刑执字第741号罪犯王党军,男,生于1973年8月15日,汉族,陕西省武功县大庄镇人,因交通肇事罪经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以(2011)周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于2011年10月28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4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王党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党军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考试成绩良好并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线圈改造岗位上,改造积极性高,认真钻研生产技巧,严格按照产品工艺要求进行原材料加工,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线圈5800余个,受到了干部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底止,累计获得1238分,折计12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党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党军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