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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周建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周建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2号。诉讼代表人陈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建英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英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元,由原告周建英负担。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 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