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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6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城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胡智中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城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胡智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6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城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五队。法定代表人李学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智中,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章月明,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城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市城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城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城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八百零四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市城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八百零四元,由北京市城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淑   敏代理审判员 刘   正   韬代理审判员 潘      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洋书记员李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