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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庄念与王仁富与卓文芳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王仁富,卓文芳,庄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470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春虎,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刚,该司职员。被告王仁富。被告卓文芳。被告庄念。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仁富、卓文芳、庄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仁富、卓文芳、庄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仁富、卓文芳、庄念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仁富、卓文芳、庄��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93.5元,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羊日强代理审判员  周慧慧人民陪审员  罗美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