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宿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23号原告:宿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宿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端平第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