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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经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市金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金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经初字第176号原告秦皇岛市金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王金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世龙,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倪士禹(系张维丈夫),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秦皇岛市金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世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皇岛市金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于2009年9月1日入住原告管理的金海湾森林逸城A区108-3号,并与原告签订了业主手册。业主手册中约定,由原告为金海湾森林逸城A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交纳本年度物业费等相关费用,逾期按应交费日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手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自2012年4月初以来,一直拖欠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经A区管理处多次催要,仍然拒绝交纳。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357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维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秦皇岛金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受开发商委托对被告居住的小区金海湾森林逸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关系,服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收费标准为1.60元/月·平方米;二、业主手册一份,证明手册中第24页第五章第二条其他收费的第5项对于收取公园维护费每年每户50元双方有明确约定;三、秦皇岛市秦价政服字(2009)47号文件一份,证明原告收费标准执行市场调节价;四、秦价经费字(2007)83号文件一份、委托协议一份,证明业主每户每月的生活垃圾清运3元由原告代收;五、照片2张,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收过物业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五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作为本案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5日,原告秦皇岛市金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金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金海湾森林逸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联排别墅的业主按照1.60元/月·平方米支付物业服务费,同时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业主手册》中约定森林公园维护费为50元/年·户。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局委托原告向业主按照36元/户·年收取垃圾处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对金海湾森林逸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张维系该小区A区108-3号的业主,房屋的面积为213.15平方米。被告未交纳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两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公园维护费、垃圾处理费1.60×213.15×12×2=8185元、公园维护费50×2=10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36×2=72元,以上费用共计8357元。本院认为,原告系物业服务企业,其依据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居住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也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故原、被告之间构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支付相应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维给付原告秦皇岛市金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185元、公园维护费10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晓勇审 判 员  宋庆国代理审判员  卢小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