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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78号罪犯王峰,男,38岁,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7日以(2003)吉刑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3日将罪犯王峰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将罪犯王峰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4月为罪犯王峰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4月28日为罪犯王峰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峰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