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开民初字第0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053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在本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