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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开民初字第0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053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在本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