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0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钱海燕与贾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0311号原告钱海燕。被告贾彬彬。原告钱海燕与被告贾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海燕于2014年5月12日以被告贾彬彬要求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海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钱海燕负担。审判员 马 跃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昌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