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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法民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与吴超、雷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吴超,雷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11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凤翔路82号。负责人罗红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员工。被告吴超,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人。被告雷浩,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诉被告吴超、雷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吴超、雷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田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