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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开民初字第0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656号原告戴某,职工。被告王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琳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志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