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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姜锦程。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下疃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隋保森。系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被告张某己。被告张某庚。被告张某辛。被告张某壬。被告张某癸。以上七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静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妙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