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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09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许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0960号原告许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确认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4年4月25日开庭审理,原告许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尹苏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