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05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昆明博美医疗美容诊所与董璇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博美医疗美容诊所,董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5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博美医疗美容诊所,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号文化大厦*楼。负责人庄碧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璇,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磊,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明博美医疗美容诊所因与被上诉人董璇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4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昆明博美医疗美容诊所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昆明博美医疗美容诊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93元,由董璇负担425元(已交纳);由昆明博美医疗美容诊所负担6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由昆明博美医疗美容诊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夏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王 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