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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复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DACChinaSoS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DACChinaSoS,江苏省镇江市纺织品总公司,镇江劳动防护用品专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润复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DACChinaSoS(Barbados)SRL[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省镇江市纺织品总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西路124-1号。法定代表人曹卫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劳动防护用品专业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西路124-1号。法定代表人曹卫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DACChinaSoS(Barbados)SRL[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镇江市纺织品总公司、镇江劳动防护用品专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润迎经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省镇江市纺织品总公司应给付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市分行借款本息406588.24元(截止2001年7月19日),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将此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2004年12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将此笔债权转让给DACChinaSoS(Barbados)SRL[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DACChinaSoS(Barbados)SRL[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镇江劳动防护用品专业公司的破产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润迎经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龙庚执行员  冷祥顺执行员  谢春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