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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红秀诉丁爱彬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秀,丁爱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441号原告王红秀,女,1975年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现住肃宁县梁村镇明芳饭店。身份证号:533526197503190424。委托代理人王宝华,女,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爱彬,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子位镇寨里村,现定州市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秀诉被告丁爱彬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秀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久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