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红秀诉丁爱彬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秀,丁爱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441号原告王红秀,女,1975年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现住肃宁县梁村镇明芳饭店。身份证号:533526197503190424。委托代理人王宝华,女,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爱彬,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子位镇寨里村,现定州市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秀诉被告丁爱彬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秀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久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