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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02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吴金香与李淑芹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香,李淑芹,钟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初字第02046号原告吴金香,女,1979年3月8日出生。被告李淑芹,女,1946年9月2日出生。被告钟兴,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原告吴金香与被告李淑芹、钟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金香,被告李淑芹、钟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金香诉称,原告被告钟兴于2003年11月25日在怀柔区民政局结婚,后于2009年7月8日离婚。被告李淑芹系钟兴母亲,原告与被告钟兴离婚后,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应发给原告补偿款8299.59元,但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笔补偿款由李淑芹领走。一、现要求二被告返还郑重庄村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8299.59元;二、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李淑芹辩称,是我签字领的钱,在我账户上,钱已经给钟兴了。与我无关。被告钟兴辩称,钱在我这里。原告欠我钱,她以前承诺还我。我不同意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吴金香与钟兴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7月8日离婚。被告李淑芹系钟兴的母亲。2014年2月,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发放征地补偿款,吴金香个人应分得8299.59元,打入钟兴母亲李淑芹账户。现原告吴金香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相应款项。庭审中,原告提供村委会证明证实相应款项打入李淑芹账户。李淑芹认可相应款项在其账户上,称已给钟兴。钟兴认可收取了相应款项,但不同意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相应款项打入李淑芹账户,钟兴认可从李淑芹处拿到相应款项。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的补偿款,应由二被告负责给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淑芹、钟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吴金香八千二百九十九元五角九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淑芹、钟兴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李淑芹、钟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海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缐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