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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4)青执字第336号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长新,南宁美卡风尚酒店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号永嘉大厦C栋部分大堂及5-9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邓长新,男,1966年8月27日生。被执行人:南宁美卡风尚酒店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号永嘉大厦C栋部分大堂及5-9层。本院在执行邓长新申请执行南宁美卡风尚酒店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经法院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399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奇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