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堡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薛玉存与贾波波、贾文兵交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存,贾波波,贾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堡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薛玉存,男,1959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波波,男,1994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文兵,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系贾波波之父。薛玉存与贾波波、贾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2013)吴堡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贾波波、贾文兵于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在交强险范围赔偿薛玉存医疗费等共计25900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贾波波、贾文兵在判决生效10日内共同赔偿薛玉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2934.1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贾波波、贾文兵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贾波波、贾文兵一直未履行义务,薛玉存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主动履行赔偿款30000元后,对剩余赔偿款18834.1元及案件受理费500元再无履行能力,导致本案一直无法执行。申请人薛玉存因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特困群体,故对申请人薛玉存予以落实司法救助19334.1元。执行费630元,本院予以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白爱国审判员 薛利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