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齐刑执减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对马洪斌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洪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366号罪犯马洪斌,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阿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洪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4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洪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马洪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洪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关毅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