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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宋俊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荣,陈金涛,王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宋俊荣。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金涛。被执行人王鹏飞。宋俊荣与陈金涛、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陈金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宋俊荣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王鹏飞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400元,由陈金涛担。根椐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涛、王鹏飞长期在外,去���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俊荣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志伟执行员  狄全平执行员  杨家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