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余阿珠与余少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阿珠,余少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余阿珠。被执行人余少荷。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余阿珠与被执行人余少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在乐清范围内没有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28781.45元及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932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