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5日14时许,没有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被告人吴某甲,驾驶1辆无牌的三轮摩托车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办事处XX家具城前非机动车道与驾驶1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的吴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吴某乙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14时许,没有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被告人吴某甲,驾1辆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逆向行驶在G206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办事处XX家具城前非机动车道与驾驶1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吴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逃逸。案发后,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系因钝器作用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并双侧颞叶及右侧小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伤后出现昏迷、意识不清,吴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吴某乙已得到被告人吴某甲的赔偿款人民币114000元,被害人吴某乙及其亲属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被告人吴某甲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被害人吴某乙之子。2013年12月5日14时25分,揭东医院医务人员用我父亲的电话打给我称我父亲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揭东医院抢救治疗,我就赶往揭东医院,因我父亲的伤势严重,我们便将父亲转往揭阳市中医院抢救治疗的事实。2、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5日14时10分,我在“XX大排档”内喝茶,1个群众来到我店铺称在我店铺隔壁发生1辆三轮摩托车撞倒1辆二轮摩托车后逃逸,让我帮忙报警,我就出去看,见在XX家具城前非机动车道处倒着1个人和1辆女庄摩托车,那个人伤势严重,我就拨打110报警。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吴某甲的妻子。2013年12月5日下午13时许,吴某甲驾驶1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外出载货,2013年12月13日下午,吴某甲被交警同志传唤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我才知道吴某甲涉嫌2013年12月初的1宗交通事故。吴某甲在接受交警第一次调查后,回到家里才说在几天前他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经过曲溪XX家具城前路段与对面1辆二轮摩托车相遇,但吴某甲没有说是否有与对方摩托车相撞。4、辨认笔录及相片。经辨认、指认,被告吴某甲对案发时XX家具城的录像截图、被害人吴某乙驾驶的摩托车以及自己所驾驶的肇事三轮摩托车进行确认;被告人吴某甲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证人江某某对被告人吴某甲驾驶的肇事三轮摩托车进行了确认。5、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及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甲和被害人吴某乙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吴某甲无犯罪前科的事实。6、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经检验,吴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告人吴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刮擦。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身体系因钝器作用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并双侧颞叶及右侧小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且伤后出现昏迷、意识不清。吴某乙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认定,被告人吴某甲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9、现场勘查笔录、视听材料。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5日14时许对现场勘查,经勘查,现场位于G206线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办事处XX家具城前路段,现场有轻便二轮摩托车1辆,另1辆三轮摩托车不在现场,肇事驾驶人不在现场,现场的二轮摩托车左侧车身、护板有碰撞痕迹,左观后镜脱落等案发现场等情况。10、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案件报告。证实2013年12月5日14时10分,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警警察大队接110警情转群众来电报称,在曲溪镇XX家私城路段有1辆三轮车与1辆摩托车发生碰撞的本案来源及经过,2013年12月5日14时许,吴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206国道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办事处XX家具城前非机动车道,与吴某乙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吴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甲驾驶肇事三轮摩托车逃逸的侦破经过。1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暂扣信息表。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甲驾驶的肇事三轮摩托车1辆和吴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1辆依法予以扣押。12、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机动车类机动车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13、摩托车勘验情况。反映公安机关提取肇事三轮摩托车及吴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的情况。1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公安交警部门未查询到被告人吴某甲及被害人吴某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15、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吴某乙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4000元,被害人吴某乙及其家属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1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归案后供述2013年12月5日14时许,我驾驶1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送货到XX大酒店附近后,返回曲溪寨二村途中,我驾车进入206国道后,驶入北侧的非机动车道自西往东方向逆行,当行至曲溪XX家具城前时,与对方1辆银灰色的女庄摩托车迎面相遇,两车会车时突然发生碰撞,我回头看见和我会车的那辆摩托车倒地,因为我驾驶的是无牌车,我经济困难怕无法赔偿对方,所以我没有停车,继续驾车往寨二村逃逸。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发生致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完全谅解,故对被告人吴某甲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吴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吴瑞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