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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诉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与江阴伙伴色纺有限公司、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江阴伙伴色纺有限公司,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徐明良,程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诉保字第007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政和大道196号。负责人张晔蕴,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江阴伙伴色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明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中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倪华耀,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明良。被申请人程爱珍。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惠山支行)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阴伙伴色纺有限公司、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徐明良、程爱珍价值9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工行惠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伙伴色纺有限公司、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徐明良、程爱珍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柔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