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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松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松民初字第51号原告: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屠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郭军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廖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