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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新执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帅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国祥,李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高新执字第0023号申请执行人帅国祥,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正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帅国祥与被执行人李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0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4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6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05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长  袁伯民执行员  沈 凯执行员  夏誉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渊 来源:百度“”